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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申請病歷摘要證明

法源依據

《 醫師法 》第 11條規定: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 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 醫師法 》第 17條規定:
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 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

《 醫療法 》第 76條規定: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 病歷摘要證明 》謹提供「診斷病名」、「處方處置概述」、「醫囑」、「就診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病歷號碼」、「就診日期」、「敝院名稱」、「診治醫師姓名」、「文件開立年月日」、「院所地址」、「醫師證書號碼」、「開業執照號碼」、「院所負責人姓名」。


申請人與所需證件

僅受理保險公司來訊LINE@ (可點選超連結) >或 Emailhsinjung.tmc@gmail.com (可點選超連結) >申請:需提供保險公司正式公文郵遞掛號來信(必備)、保險公司業務或經手人之名片(必備)、就診者本人簽名且蓋章之《 同意授權查詢委托書 》正本掛號來信(必備)、就診者本人身分證影像(必備)、宅配之收件人與收件地址等資訊(必備)。


同意委託書

同意授權查詢委托書 》內容需有以下可供敝院明確辨識之所有資訊:

就診者中文姓名(全名)、
就診者身分證字號、
就診者聯絡手機號碼、
就診者證件正反面影印本黏貼、
就診者本人簽名且蓋章、
就診者同意授權日期(年月日)、
就診者同意授權保險公司查詢的就診所有日期、

被授權之保險公司全名、
被授權之保險公司業務或經手人中文姓名(全名)、
被授權之保險公司業務或經手人可直接聯絡之電話號碼(無法接受總機或保險公司代表號)、
被授權之保險公司業務或經手人簽名且蓋章、
被授權之保險公司蓋章、
被授權之保險公司可收件的收件人資訊與收件地址(包含郵遞區號)。

(若因故而未完整提供、或選用字型字體字跡紙張塗料無法供敝院明確辨識,請恕敝院無法受理、並且無法即時主動予以任何回覆。)


開立原則

需由診治醫師本人開立,並遵照敝院於 2026年01月17日公告之《 診所公告:診斷證明書為法律文件(可點選超連結):「經律師建議,為避免涉及偽造文書、詐欺等相關刑民事訴訟,敝院所有處方與診斷證明書、就醫證明,皆須由醫師個別開立,且謹可提供看診時診斷相關的症狀記錄,無法配合就診者、家屬或保險業者的各種需求。」原則開立。


所需費用

各類保險業查卷費(每次):1,000元(新台幣)。

病歷摘要證明(每份):650元(新台幣)。

每次每份申請,總費用為 1,650元(新台幣)。

謹遵守地方政府與主管機關之收費規範,若有任何疑問,煩請自由檢閱相關資訊。


製作時間

完成繳費後,須 14個敝院工作日。

製作完成後的宅配天數,請容許敝院無法提供任何保證或預估。


領取方式

宅配:須事先完成支付《 保險業申請病歷摘要證明 》與宅配費用。

製作完成後的宅配天數,請容許敝院無法提供任何保證或預估。



謹遵守地方政府與主管機關之收費規範,若有任何疑問,煩請自由檢閱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