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容中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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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政策

心容中醫謹依規向您告知下列「預約就診隱私權政策」之相關事項。


🟠 ㄧ.蒐集之特定目的:

資訊與資料庫管理、統計調查與分析、為您提供客戶服務、廣告與行銷優惠、回應您的意見及問題,向您更新心容中醫診所最新的服務,並於前述目的範圍內利用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 二.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

01. 姓名。
02. 電話。
03. 出生年月日。
04. 身份證字號。
05. 地址。
06. 性別。
07. 體重。
08. 身高。
09. 婚姻狀況。
10. 身體狀況。
11. 疾病狀況。
12.工作狀態。

🟠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01. 利用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02. 利用地區:心容中醫診所及其關係企業、或受其委託處理事務之廠商所在地。

03. 利用對象:心容中醫診所及其關係企業國內、外分支機構、或受其委託處理事務之廠商。

04. 利用方式:符合個人資料蒐集相關法令之蒐集、處理、國際傳輸與利用(例如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

🟠 四.心容中醫診所職員與實習醫師保密協定:

茲因甲方(心容中醫診所)提供乙方(員工與準員工、實習醫師)工作或實習跟診,乙方於工作或實習期間將取得、接觸或知悉甲方認為具有機密性或甲方依約對第三者負保密義務之機密資訊,為維護雙方權益與釐清權利義務之關係,雙方爰協議訂定下列條款,以茲遵守:

  1. 機密資訊之定義

本契約所指「機密資訊」係指乙方於工作或實習跟診期間內,因使用甲方之設備、資源或因工作或實習關係,直接或間接收受、接觸、知悉、構思、創作或開發之資料及資訊,或標示「密」字或其他類似文字經宣示為機密者,不論其是否以書面為之、是否已完成,亦不問是否可申請、登記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等,例如: 

(一). 生產、行銷、採購、定價、估價、財務之技巧、資料或通訊,現有顧客及潛在顧客之名單及其需求,甲方受僱人、顧客、供應商、經銷商之資料,以及其他與甲方營業活動及方式有關之資料。

(二). 產品配方、設計以及所有相關之文件。

(三). 甲方所有員工與患者與患者家屬之相關個人資訊、外表特徵、聯絡方式。

(四). 其他有關甲方之營業或其他活動之事物或資料。

(五). 由於接觸或知悉上述各項資料或資訊,因而衍生之一切構想。

(六). 其他依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規定之營業秘密。 

  1. 機密性資訊之保護

乙方對於甲方之機密資訊應保持其機密性,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交付、告知、移轉或以任何方式洩漏第三人或對外發表,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所利用或使用之,工作或實習結束後亦同。

  1. 機密資訊使用之要件

非經乙方前工作或實習單位或他人之書面授權,乙方就其在甲方之工作或實習行為,絕不引用或使用任何專屬於乙方前工作或實習單位或他人之機密資訊;乙方並保證不將他人之機密資訊揭露予甲方使用。

  1. 機密資訊之告知

乙方因工作或實習收到他人之機密資訊時,應告知甲方相關主管部門,對該他人之機密資訊並應依該他人與甲方約定之保密規定及本合約之規定履行。

  1. 保密責任之解除

甲方或機密資訊之所有人對外公開其所擁有之機密資訊時,乙方始解除該機密資訊之保密責任。

  1. 契約履行之告知義務

乙方於參與甲方工作或實習跟診前如有簽署任何文件,致其無法履行保密條款之規定時,應於簽訂本約同時告知甲方,否則乙方即應完全並確實依此保密約款之約定履行。

  1. 對第三人機密資訊之保護

乙方對於甲方與第三人合作所負之保密義務,亦同意與甲方負相同之義務,對於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機密資訊,盡最大的注意義務加以保護,以避免發生違約之情事。

  1. 違反保密義務之損害賠償

若乙方違反本合約保密義務時,甲方得立刻終止與乙方間之工作或實習約定,乙方除應賠償甲方之損失外,並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五十萬元予甲方。

  1. 持有資料之返還

乙方於工作或實習期間所持有甲方或有業務關係第三者之資料(不論是否屬機密資訊),均應於工作或實習結束時一併返還予甲方,不得擅自銷毀、變更或持有,若有違反,其賠償責任準用第八條之規定。

  1. 準據法與合意管轄

本合約書之成立、解釋及履行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合約所生之或與本合約書相關一切法律行動或訴訟,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權。

  1. 附則

(一). 本合約未盡事宜,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



所有患者皆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上開個人資料,惟若您拒絕提供,敝院有權依其判斷是否同意處理您的任何申請、或是所有服務需求。

以上所有內容,敝院可視情況依法隨時增列與刪減修改相關內容,將不另通知。